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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改善残障者就业环境、残障公务员比例意义重大

2019-08-09 08:39:1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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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焱

  改善残障人士的就业状况是个大,需要破题。

  据媒体报道,对渴望融入社会工作的残障者而言,就业所面临的壁垒依然重重,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的门槛尤高。根据2018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在持有残疾证的3566.2万残障者中,已就业人数为948.4万人。在这其中,有480.1万人从事农业种养,254.6万人属于灵活就业,包括社区、居家就业。若排除从事农业和在家就业的残障者,估约仅350万左右的残障者真正进入社会,和非残障者在融合的环境中工作。

  残障者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尊重和保障残障者的人权和人格尊严,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事实上,政府为了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就业,也做出大量努力。从《残疾人权利公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到《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形式,在各个层面的法规中,各级人民政府都被要求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实现残疾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就业。

  据了解,目前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苏等省份都明确要求建立岗位预留制度,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但是从法律条文到具体落实、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需要过程。在这期间,我们依然能看到残障者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被挡在机关事业就业岗位之外。笔试面试排名第一,却因为公务员体检中视力不合格而无法上岗,今年4月,视障者郑荣权报考南京盲校教师岗位的遭遇一度引发热议。而这样的新闻之频繁,对我们来说几乎算不上是新闻。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则明确,该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比例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私营企业,自然有相关政府部门来考核其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没有达到交钱免责是最便捷的途径。但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否达到这个比例,谁来考核,谁来收取残保金,则是一个需要追问的问题。

  其中道理不难理解。公务员考试被称为“国字号第一考”,报名人数众多,有的竞争激烈的岗位甚至超过了9800比1,差一点就成为万里挑一。在可选范围如此大的考试中,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需要有意识和行动的自觉。但政府部门的行为对企事业单位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有 就表示,“政府做的好,民间也会有积极的效仿。”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宣布2019年国家统计局将定向招录一名残障者,这是“国考”中首次出现残障公务员专招岗位。这道门虽小,其间的光对残障者却意义非凡。

  文章来源:http://news.gmw.cn/2019-08/08/content_330645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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